標題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
訊息分類 人事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06 00:00~2023-12-13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06 13:48:58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助理員 廖怡雯
電話:04-22289111#17208
電子信箱:ywl2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力字第112035445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1.pdf、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2.pdf、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3.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請各機關學校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正本: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及(大)隊、臺中市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臺中市各市立幼兒園(不含和平區)、臺中市和平區民代表會
副本: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人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