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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第5條之1規定略以,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復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於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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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全年365日,總放假日數115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農曆春節假期(9日)、和平紀念日(3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4日)、端午節(3日)、中秋節(3日)及國慶日(3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
(一) |
農曆春節連假為1月25日(星期六)至2月2日(星期日):農曆除夕前一日(1月27日)適逢星期一,功能性調整放假,於2月8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
(二) |
和平紀念日連假為2月28日(星期五)至3月2日(星期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星期五),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
(三) |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4月3日(星期四)至4月6日(星期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4月4日)星期五,於前一日4月3日(星期四)補假,併同例假日為4日連假。 |
(四) |
端午節連假為5月30日(星期五)至6月1日(星期日):端午節(5月31日)適逢星期六,於前一日5月30日(星期五)補假,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
(五) |
中秋節連假為10月4日(星期六)至10月6日(星期一):中秋節10月6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
(六) |
國慶日連假為10月10日(星期五)至10月12日(星期日):國慶日10月10日(星期五),併同例假日為3日連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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