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一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總務處
公告單位 總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22 08:50~2026-02-28 08:50 更新時間: 2026-01-22 08:54:46
訊息內容
一、 依據本府經濟發展局115年1月14日中市經商字第1150003720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1月12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0560號函辦理。
二、 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 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