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法令函釋】公務員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而獲取合理對價,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管理員 張簡琬琦
日期起迄 2023-01-31 00:00~2023-02-15 00:00 更新時間: 2023-01-31 09:24:08
訊息內容

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詳參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