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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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羅婉華 |
| 日期起迄 | 2025-12-09 13:00~2025-12-16 13:00 更新時間: 2025-12-09 13:23:26 |
| 訊息內容 |
受僱者在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如預防接種、重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可以請「家庭照顧假」,此假別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且薪資依事假規定計算,雇主不得因此扣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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