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803685B號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7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327號函辦理。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8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要保單位之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同條第2項:「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每年分2次於註冊或辦理其他指定之程序時繳納之」。三、旨揭保險之保險費,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803685A號公告,114學年度學生及幼兒保險費每人每學年新臺幣(以下同)700元整。四、前項公告之保險費依前開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由要保單位主管機關補助三分之一,每年分2次繳交;其被保險人應繳金額及政府補助金額如下:(一)第1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33元、政府補助117元。(二)第2學期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繳納保費233元、政府補助117元。
五、旨揭保險之保險期間自114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5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