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有關貴校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請由校內本預算兼代課鐘點費支應,並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
| (一)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教師等人員。 |
| 三、 |
本案如有疑義,請依教育階段別聯絡本府教育局以下承辦人(總機:04-22289111): |
| (一) |
高中職:高中職教育科李小姐,分機54113。 |
| (四) |
幼兒園:幼兒教育科張小姐,分機54422。 |
| (五) |
特教學校:特殊教育科林小姐,分機54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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