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9月3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40201948號函辦理。 |
| 二、 |
依行政院分工原則,學校體育原則(涉及一般體育教學)屬教育部;例外(運動專業、專項競技)屬運動部。 |
| 三、 |
依此原則教育部負責課程教學相關事項,如教學所需場地器材、課內游泳教學、課內適應體育等;運動部辦理運動專業事項,如專項訓練所需場地器材、課外水域運動、課外適應運動等。至於體育班及專任運動教練業務,亦循前揭原則,教育部負責學生管理、校園安全事件(含通報、處置)、一般課程(含體育課)、員額及退撫等;運動部辦理體育班設班核准、評鑑、體育專業課程等專業事項。 |
| 四、 |
檢送「運動部成立後學校體育各項計畫權管單位一覽表」、「學校體育業務劃分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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