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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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陳金元 |
| 日期起迄 | 2026-01-12 09:50~2026-01-19 09:50 |
| 訊息內容 |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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