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金元
日期起迄 2026-01-12 09:50~2026-01-19 09:50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承辦人:科員 徐秉羿
電話:22289111分機17305
電子信箱:jojohonda@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14040644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387210000A_1140406445_ATTACH1.pdf、387210000A_1140406445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以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部分條文內容係於立法院審查保障法時配合調整,致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則,於保障法115年1月9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理。
三、 檢附保訓會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請各機關務必詳閱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