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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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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說明一 (387210000A_1140321743_ATTACH1.pdf、387210000A_1140321743_ATTACH2.PDF、387210000A_1140321743_ATTACH3.pdf)
主旨: 檢送大陸委員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各1份,請查照並加強宣導及落實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9月30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本府前分別以114年4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098715號函及114年9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278509號函(均諒達)請所屬加強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三、 復查本府以114年9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293122號函(諒達)轉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所屬機關學校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四、 請各機關依旨揭精進措施,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 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機關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二) 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報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三)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五、 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原始檔置於本府人事處/公告訊息/最新消息項下),請自下載運用。另該會官網已更新「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內部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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