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育局) 承辦人:職務代理人 何杰儒 電話:0422289111+55731 電子信箱:jack0227@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28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茲重申身心調適假規範,並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依相關規定及說明段覈實辦理,請查照周知。 說明: 一、 查本局114年10月14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096842號函轉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諒達在案。 二、 次查為建構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第5項)教師依第1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復查基於公教一體原則,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均僅明訂併入事假計算,即須與事假合併計算後,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除俸(薪)給,並無明列應請畢事假才能再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之強制性規定。爰請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給假事宜並妥為說明與宣達,以避免教職員誤解或引發不必要之爭議。 四、 綜上,各校倘有教職員欲(或已)申請身心調適假,而經要求以(或改)事假申請者,請各校務必按渠等實際需求,依請假規則覈實核予(或覈實改正重新登記)假別,方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