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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1400987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40098715_ATTACH1.pdf、387210000A_1140098715_ATTACH2.pdf、387210000A_1140098715_ATTACH3.pdf)
主旨: 有關大陸委員會函以,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轉知所屬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本年4月7日陸法字第1140400343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 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赴陸前並請依陸委會114年3月31日陸法字第1140400293號函(本府114年4月7日授人考字第1140090047號函諒達)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以保障赴陸後之人身安全。 四、 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將依前開陸委會函修正出國或赴大陸申請畫面之注意事項;非使用WebITR系統之機關、學校,請一級機關於本年5月底前於差勤管理系統出國或赴大陸申請畫面加入陸委會函附之警示文字,並於本年6月6日(星期五)前,將修正後畫面截圖,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府人事處承辦人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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