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陳金元
日期起迄 2025-03-14 00:00~2025-12-2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3-14 08:28:32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育局)
承辦人:科員 林琇婷
電話:04-22289111#55712
電子信箱:linash@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1400169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87040000E_1140016937_ATTACH1.pdf、387040000E_1140016937_ATTACH2.pdf)

主旨: 為落實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本府114年2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051283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影本各1份。
二、 按銓敘部查核平台歷年查核結果發現,違反禁止經商規定人數明顯減少,惟依人員類別區分後加以檢視,約聘(僱)人員違規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為使是類人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範,請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一) 加強宣導服務法規:請各校在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並持續利用各種集會或教育訓練講習加強宣導,使其均能瞭解並遵守規定。
(二) 切實辦理查核作業:各校於約聘(僱)人員就(到)職時,應請其確實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下稱調查表),提醒其詳讀填表提示與各項目之注意及說明事項,倘對相關規定未盡明瞭,應向人事單位詢問後,再覈實勾選各檢查項目,以避免因未諳法令而有違反服務法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情事;此外,亦應要求現職約聘(僱)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或異動時據實填寫調查表,以持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 建立配套課責機制:由於約聘(僱)人員係以契約方式進用,爰建議各校於聘僱契約內明定,是類人員應遵守服務法相關規範之義務,以及違反經商禁止及兼職限制規定之課責機制。
三、 調查表及相關「問答集Q&A」置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 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本府113年9月10日府授人力字第1130259807號函諒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