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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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130244749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30244749_ATTACH1.pdf、387210000A_1130244749_ATTACH2.pdf)
主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自110年1月11日起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本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函諒達),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自即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一)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 (二) 因私人事由赴港澳:不論請假或利用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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