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1-10-20 00:00~2021-11-30 23:50 更新時間: 2021-10-20 16:15:2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函辦理。
二、 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宣布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並逐步放寬管制規定,本局參酌教育部及指揮中心防疫措施,修正「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供各校據以辦理各項活動。
三、 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一) 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人 員,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日「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公告辦理;無症狀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實本機制之配合事項。
(二) 全校(園)師生除用餐、飲水、室外運動及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交距離。
(三) 於校外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師生如無呼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另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後,仍需佩戴口罩。
(四) 各校可評估恢復辦理游泳課程教學,惟應尊重家長意願並取得同意,並請依「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規定之入場人數限制,所有人員除游泳及淋浴時外,應全程佩戴口罩。
(五) 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共用,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
(六) 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住宿以安排2人1室、1人1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4人1室為限。
(七) 學校辦理集會活動(含校內研習、學生社團表演),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或室內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應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300人。
(八) 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實校園防疫規定及參與人員防疫措施下開放辦理。
(九) 餐飲防疫措施部分,請加強落實學生用餐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並禁止交談;用餐完畢落實桌面清潔及消毒。
(十) 校內體育活動賽會:請落實參賽學生事先造冊,上場前及下場後需全程佩戴口罩;選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仍需全程佩戴。另請加強參加者及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實聯制、量測體溫、手部清消等衛教宣導,且活動場地應保持通風、落實清潔消毒,並備妥洗手用品。
四、 本局將持續依指揮中心及教育部相關防疫措施,滾動調整旨揭指引,請各校配合防疫工作,維護校園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