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及禁止吸菸場所」公告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活教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1-03-05 00:00~2021-03-1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3-05 14:29:11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3月3日府授衛保字第11000459192號及本府衛生局110年3月3日中市衛保字第11000211102號函辦理。
二、 電子煙相關事項如下:
(一) 依據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第13款:經本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反者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 請貴校加強宣導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規定,並勸阻吸食電子煙者。
三、 菸品相關事項如下:
(一)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違反者依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 鍰。
(二) 次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另,本法第18條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三) 請貴校加強宣導學校校門口及附連人行道範圍全面禁止吸菸規定,並依本法第18條規定,禁菸場所之負責人及現場管人員,應善盡維護場所全面禁止吸菸與勸阻吸菸之義務,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