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主旨:轉知修正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要點」及宣導圖卡各1份,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府原民會)113年 12月11日中市原文字第1130013275號函辦理。 二、本府原民會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於 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要點,以鼓勵本市市民積極 學習原住民族語言。 三、本次修正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並調升中級、優級獎勵金, 且已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仍可 申請本市獎勵,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4個月,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獎勵金核發標準: 1、初級: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2、中級:2,000元。 3、中高級:5,000元。 4、高級:1萬元。 5、優級:1萬5,000元。 (三)另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即日起受 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相關訊息 及附件資料請至本府原民會網站查詢(https://www. ipd.taichung.gov.tw/12619/Lpsimpleli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