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修正規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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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姚惠文 |
| 日期起迄 | 2025-10-17 08:30~2026-10-24 08:30 更新時間: 2025-10-17 08:59:30 |
| 訊息內容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茲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建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參酌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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