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修正規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姚惠文
日期起迄 2025-10-17 08:30~2026-10-24 08:30 更新時間: 2025-10-17 08:59:30
訊息內容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茲為鼓勵聘僱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建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並參酌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