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抵免教育實習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0-02 10:10~2026-10-09 10:1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0:21:38
訊息內容
主旨: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