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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抵免教育實習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02 10:10~2026-10-09 10:10
更新時間: 2025-10-02 10:21:38 |
| 訊息內容 |
| 主旨: |
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 一、 |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 二、 |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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