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主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3年6月11日以環部化字第113811142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說明:一、為推動各類環保許可整合業務,減省相關管理及行政作業,新增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或其變更、展延,有涉及其他類環保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者應同時提出。二、新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後發證時限。三、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