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宣導【家庭照顧假】請假事由及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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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姚惠文 |
日期起迄 | 2021-09-02 00:00~2024-09-09 23:50 更新時間: 2021-09-02 14:55:17 |
訊息內容 |
一、因【家庭照顧假】日數不列入考績事病假日數計算,故其事由限「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另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7386號函釋: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課務自理)。
本 文: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時,請依該假別訂定之意旨合理從寬核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第 1項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其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 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次查性 平法第2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公務人員)為上開家庭照顧假之申請時,雇主(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必要時雇主(服務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復查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按:現為勞動部)96年 1月10日勞動 3字第0950074373號函釋略以,前開家庭照顧假之訂定,係為使受僱者得 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其中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為免限縮立法意旨,不另加以 定義。至請假事由是否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按:現為性平法)第20條之規定,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據上,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之事由是否符合性平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應基於家庭照顧假給假之美意,依個案事實合 理認定從寬給假;其涉及照顧家庭年幼成員情事者,並請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加以審酌。倘公務 人員確有性平法及請假規則所定須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而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