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4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2.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訓導組長 劉震邦
日期起迄 2025-04-30 00:00~2026-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30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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