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辦理提敘案。 |
|---|---|
| 訊息分類 | 重要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7-28 19:00~2026-10-31 19:00 更新時間: 2026-07-28 19:04:10 |
| 訊息內容 |
1.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 2. 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3. 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教育部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4. 本校教師同仁有旨揭情形者,請務必於三個月內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