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4年12月修訂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26 10:10~2026-01-31 10:10
訊息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43029408號函辦理。

二、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14年12月修訂)修正說明其中新增內容如下:

Q.06.20.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國內出差並領有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或雜費),得否以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請領休假補助費?(P55-56)

A:因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規定,經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意見如下:

1.交通費: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按:109年放寬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2.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報支要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3.雜費:

(1)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項目金額小、數量繁,基於成本效益原則,且為提升行政效率,爰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並得在上開每日400元範圍內自行訂定報支規定(如半日、出差距離10公里按半數支給)。

(3)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