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訊息分類 重要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01 09:40~2025-12-31 09:40 更新時間: 2025-12-01 09:47:49
訊息內容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86年10月24日台(86)人(一)字第86106342號函略以,教師法第35條(按:現為第47條)第2項所定中小學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既已折抵教育實習,不宜再為採計提敘之用。復查教育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教師年資,不得採計提敘。

三、是以,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原係受上開教育部89年1月10日書函規定之限制而不得採計提敘,嗣教育部以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放寬公立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後,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如有上開年資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敘薪通知書、聘書及離職(服務)證明書】至人事室辦理改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