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4061A號函暨本局同年月18日中市教秘字第1140108631號函 (諒達)辦理。二、為免學生求職(打工)遭詐騙,導致個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發生,勞動部於旨揭契約範本增訂「雇主不得要求繳交證件、金融卡及存摺」等事項,以強化求職(打工)學生識詐意識,降低個人財務損失。另增列保障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相關規定,並配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勞動法令之修正及更名,酌修文字。同時配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新增之通勤協助內容,明定勞雇雙方應依該要點約定通勤協助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勞動部
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