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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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10-17 14:50~2026-10-24 14:50 更新時間: 2025-10-17 14:51:16 |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及違規赴港澳,依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辦理,請利用集會、研習等多元方式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三、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並避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應以行政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得移付懲戒並依該法第5條第3項先行停止其職務。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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