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宣導】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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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15 00:00~2025-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5-15 10:47:04 |
| 訊息內容 |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 二、 公務人員辦公時數規定 1.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 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3. 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三、補休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四、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供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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