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文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請各校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之名單。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學輔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4-23 00:00~2024-04-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23 13:19:16
訊息內容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1521號函辦理。
二、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第4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
三、 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第3項、第28條第3項規定略以:申評會、再申評會之專家學者,應自第60條所定人才庫遴聘。復查該辦法第60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
四、 旨揭人才庫係提供校外學者專家名單,以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上揭規定辦理。為使人才庫名單足供各校及機關遴聘,請貴校依附表推薦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相關學經歷背景相關人員;各類專家學者如具備學生權利背景或專長者(如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暨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或特教專長等),請優先推薦;相關資格條件,請詳見推薦表備註。
五、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推薦表及同意書各1份,請於旨揭期限將推薦表、同意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掛號」逕寄「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生事務室陳奕如小姐」(免備文),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電傳至qoo122143@taichung.gov.tw。
六、 如有資料填寫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陳宜庭小姐(04-8962132轉303)或吳秀春秘書(聯絡電話:04-8962132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