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91年1月9日臺(91)國字第91004788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閩南語、
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語言能力檢核要點」,取得擔任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
之資格者,國教署前以112年8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7436A號函敘明,
倘有擔任本土語文教學連續達6年以上,則無需重新參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辦理之教支人員認證。
本局前業於112年1月16日以中市教小字第1120003746號函及112年8月31日以
中市教小字第1120074045號函知各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具
有91年6月30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證明,如自取得合格證
書後至聘任前,未曾擔任該語言教學連續6年以上者,應重新取得各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發給之教支人員合格證書,始具有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資格。
前揭「連續6年以上」教學證明計算,係以具有連續該語言任教經驗者均屬之,倘於
連續教學5年後中斷者,因未有連續任教6年之事實,仍應重新參加各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所辦之教支人員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