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30日府授交運字第1090074945號函辦理。二、「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於107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行政院定於109年3月31日施行,該專章施行後,將由本府交通局就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不逾地表高度400呎之區域,辦理遙控無人機區域公告,並受理機關(構)、學校及法人飛航活動申請。三、旨案本府遙控無人機違規取締裁罰作業流程說明及流程圖如附,請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於管理範圍發現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時,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倘無法制止或排除,可依附件作業流程,通報本府交通局或警察局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