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文轉知]轉知有關「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市府遙控無人機違規取締裁罰執行方式。
訊息分類 教務處
公告單位 教務主任
日期起迄 2020-04-01 00:00~2020-04-08 23:50 更新時間: 2020-04-01 16:44:28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30日府授交運字第1090074945號函辦理。
二、「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於107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行政院定於109年3月31日施行,該專章施行後,將由本府交通局就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不逾地表高度400呎之區域,辦理遙控無人機區域公告,並受理機關(構)、學校及法人飛航活動申請。
三、旨案本府遙控無人機違規取締裁罰作業流程說明及流程圖如附,請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7項規定,於管理範圍發現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時,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倘無法制止或排除,可依附件作業流程,通報本府交通局或警察局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