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依據菸害防制法、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各級學校部分包括: |
(一) |
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15)。 |
(二) |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16、§42)。 |
(三) |
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18、§21)。 |
三、 |
另「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已於113年1月25日廢止。 |
(一) |
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23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修正本案計畫現況說明。 |
(二) |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配合修正計畫內禁菸年齡原訂18歲改為20歲。 |
(三) |
因應113年1月25日本市廢止臺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刪除原計畫書檢附之自治條例。 |
2、 |
修訂「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法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各級學校辦理青少年戒菸教育報告表」。 |
五、 |
為營造友善校園無菸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請各校參考本修正計畫執行各項策略工作,並依校本狀況及學生健康需求進行調整,例如國民小學可加強預防吸菸教育,國中將預防吸菸教育與戒菸輔導並行實施,高中避免學生受同儕影響而吸菸,並提供戒菸服務資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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