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會計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09-14 14:20~2026-03-21 14:20 更新時間: 2025-10-14 14:22:48
訊息內容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 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 以外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以下簡稱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修正注意 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第4目)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7款 第5目)

(四)前項第7款第3目及第4目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 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 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

(五)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第3點第2項所定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由所屬機關(構)通報陸 委會。(修正注意事項第4點第9 款)

二、配合旨揭注意事項修正,本府自114年9 月18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一)因公務事由赴港澳: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1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陸委會。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應填具 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併同通 報陸委會。

(二)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1、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 校。2、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四)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 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