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3-12-11 00:00
~
2024-12-18 23:50
更新時間: 2023-12-11 10:30:43
訊息內容
行政院-函.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說明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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