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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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陳雪娥 |
日期起迄 | 2019-12-17 00:00~2020-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19-12-17 11:44:46 |
訊息內容 |
主旨: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府授人考字第1000006745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府授人考字第102017649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府授人考字第10400741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304404號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所屬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教職員、工友、技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本要點所稱酒後駕車係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行為。 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二)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視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四、酒後駕車經酒測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酒測: 1.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零點零一毫克以上未滿零點二五毫克者,記過一次。 2.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未滿零點四毫克者,記過二次。 3.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四毫克以上者,記一大過。 (二)肇事: 1.致人於死、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1)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2)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如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3)教職員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解聘或免職。 (4)工友(含技工、駕駛)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解(聘)僱。 2.除前目情形外,視肇事個案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五、上班時間飲酒、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除依第三、四點規定懲處外並予曠職登記。 六、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記過二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另再依第四、五點規定懲處。 七、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後駕車累犯違規(含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除應有之懲處外,視情節輕重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八、酒後駕車經警察取締或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未於事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者,如經事後查知具有酒駕事實,除應有之懲處外,再依違反誠實之義務,予以申誡二次。 九、各種臨時人員有第三至第八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聘僱參考。但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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