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楊佳倫
日期起迄 2025-10-02 08:50~2026-11-30 08:50
訊息內容
主旨: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其附件各1份。
二、 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
三、

本府將研議參考旨揭建議懲處原則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屆時各機關所屬人員如違法(規)赴陸者、違規赴港澳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前揭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避免違法(規)受懲處。

  • 違法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 違法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 提醒行政同仁赴赴陸港澳應確實辦理以下事項,避免違規受罰:
    1. 不分平日、假日,均應至差勤系統完成請假登錄。
    2. 分別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大陸返臺意見表」、「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
    3. 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並影送本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