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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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楊佳倫 |
| 日期起迄 | 2025-09-22 08:30~2030-09-29 08:30 更新時間: 2025-10-13 07:49:05 |
| 訊息內容 |
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含過境或轉乘),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重點1)通報。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重點2),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 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進行登錄(重點3),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重點4)。 檢附通報表及「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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