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11日中市教學字第1140015348號函辦理。二、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略以,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三、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四、請本校教職員工簽訂聘約後,自行下載為聘約之附錄。五、檢附旨揭防治指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