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
訊息分類 學務處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李慕潔
日期起迄 2026-09-01 14:10~2026-09-08 14:10 更新時間: 2026-09-01 14:12:36
訊息內容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以下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