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局轉府來文,為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要求遵循「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
|---|---|
| 訊息分類 | 置頂公告 |
| 公告單位 | 資訊組長 鄭博旗 |
| 日期起迄 | 2025-04-16 00:00~2025-04-23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16 08:18:00 |
| 訊息內容 |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以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