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之適用疑義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何國基
日期起迄 2026-03-26 08:40~2026-04-30 08:40
訊息內容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於收受資遣函文後,逾教師法第42條所定申訴期限內未提起申訴,且未向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該資遣於生效日即為確定;同時,教師如未依教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即僅得請領資遣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