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之適用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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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何國基 |
| 日期起迄 | 2026-03-26 08:40~2026-04-30 08:40 |
| 訊息內容 |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於收受資遣函文後,逾教師法第42條所定申訴期限內未提起申訴,且未向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該資遣於生效日即為確定;同時,教師如未依教師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於資遣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辦理退休,即僅得請領資遣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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