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陸委會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或定居證者即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之1。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何國基
日期起迄 2025-04-02 00:00~2025-04-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4-02 08:47:27
訊息內容

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來文說明一、按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