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301修訂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何國基
日期起迄 2024-01-22 00:00~2024-03-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2 14:10:26
訊息內容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一百零三年修正公保法
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
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爰刪除現行限制欄一、(二)規定;
限制欄一、(三)之次序配合變更為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