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清水區建國國小附設幼兒園111學年度招生簡章
- 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 111學年度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3歲以上至5歲幼兒的出生起迄日期定義如下:
- 3足歲:民國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出生者。(2018/9/2-2019/9/1)
- 4足歲:民國106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日出生者。(2017/9/2-2018/9/1)
- 5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者。(2016/9/2-2017/9/1)
- 辦理招生程序如下:
- 現場登記時間:
- 現場登記:自111年4月18日(一)至111年4月19日(二)9:00-11:30。
- 現場登記地點:本校警衛室
- 招收名額:1名
- 現場人工抽籤時間:111年4月20日(三)上午10時。
- 抽籤及結果公布地點:臺中市教育局、建國國小網站。
- 報到方式:現場報到,請攜帶報名表下方報到聯。
- 登記資格及繳納證件:
- 現場登記: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未繳驗者不予受理登記。
- 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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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協助幼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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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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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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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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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包含暫緩入學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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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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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核發之111學年度入幼兒園鑑定安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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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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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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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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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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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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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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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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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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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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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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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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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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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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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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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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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登載為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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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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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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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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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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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入園幼兒順位、資格、設籍規定及應檢具證件: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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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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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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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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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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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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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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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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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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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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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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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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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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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含學校)、非營利幼兒園及無償提供土地建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之ㄧ親等直系血親幼兒【限就讀其一親等直系血親所任職之校(園)】(名額以當年度可招收幼生名額1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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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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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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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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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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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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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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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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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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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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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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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入園資格及應繳證件:
- 設籍本市年滿3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幼兒應有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一方)、與報名幼兒同居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相關證明具監護人權利之人設籍同戶,並繳驗戶口名簿或足供證明之文件〕。
- 非設籍本市幼兒/非本國籍幼兒: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護照與居留證正本。
- 招生順序:
(一) 招收第2階段未錄取之需要協助幼兒及其他3~5足歲優先入園與一般身分幼兒:
- 第1階段未錄取之5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 第1階段未錄取之4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 第1階段未錄取之3足歲需要協助幼兒。(持優先入園卡者)
- 5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 4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 3足歲需要協助幼兒。
- 5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 5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 4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 4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 3足歲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 3足歲一般身分幼兒。
- 非設籍本市幼兒及非本國籍幼兒。
- 辦理現場登記時,申請登記表件必須由家長及監護人簽名蓋章。
- 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新生報到未滿額或中途有幼兒離園時,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補足名額。公立幼兒園各園備取生備取資格有效日至112年2月底止。
- 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得由家長自行決定併同或分別抽籤並應出具切結書,惟僅受理現場報名作業。
- 符合需要協助及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登記時間內繳交證明文件,視同放棄優先資格。
- 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鑑輔會之鑑定安置幼生、未於指定時間完成入園作業及放棄鑑定安置結果之特教生不具優先入園資格,僅可以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
- 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 現場登記或報到當日,幼生監護人倘無法至現場辦理,應出具委託人簽名並填妥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登記或報到。
- 錄取之幼兒未依限辦理報到手續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且不得保留錄取資格。
- 申請登記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法律責任。
- 幼兒園以實施全日制教學為原則,收托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招收3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每班招收幼生30名,並為實施融合適性教育之普通班。
- 課後留園服務:
本園爲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依家長需求及參加幼兒人數滿10人以上即可開辦課後留園服務措施,實施時間以平時上課日放學後下午4時至5時為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申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
- 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 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 報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當學年度9月1日以前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其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超過10萬元以上者。
二十一、本簡章依據「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訂定,得經本園(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報園(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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