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391號函辦理。 |
(一) |
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二) |
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任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完成閩南語/客語文中高級以上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依各認證考試簡章所列報名費金額核實補助,惟每試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2,500元。 |
(三) |
旨揭計畫所列之認證考試,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考試,或該認證考試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簡稱 CEFR)與教育部認列之本土語文證照種類B2以上等級者為限。 |
三、 |
申請期程:於執行期程內完成應試場次報名及繳費者,自即日起至114年4月11日(星期五)前檢附教師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份送局彙審;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
四、 |
請款作業:本案將於審查後另案核定,並於核定後函請學校檢附支出明細表辦理請款,如尚未應考者,請通知應試教師務必完成到考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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