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更新「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6-01-28 09:00~2029-02-04 09:00 更新時間: 2026-01-28 09:31:19
訊息內容

更新「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114.12.22生效)及「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115.01.01生效),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申請注意事項

一、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第2點第4項規定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劃辦理。」,爰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身心健康,推動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進而營造健康活力組織,並考量學校人員屬性類別眾多,相關健康檢查規範不一,為使規定簡明清晰一目瞭然,爰訂定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二、申請健檢對象須年滿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一)須年滿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二)編制內教職員。
       (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三、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四、本項健康檢查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限,依規定額度內覈實給予補助,如有超出,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如有必要,最高給予二日(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課務應自理)

六、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應於完成健康檢查後1個月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七、有關補助金額及其餘細項規定,請參閱「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及附件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