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訊息公告】大臺中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辦法~歡迎踴躍推薦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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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 輔導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4-20 00:00~2024-04-27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20 10:48:09
訊息內容

 

大臺中好人好事代表選拔辦法


一、舉辦宗旨:

本活動以(一)弘揚倫理道德 (二)端正社會風氣 (三)發展文化教育(四)促進全民健康 (五)關懷弱勢福利 (六)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藉著選拔臺中市好人好事代表,表彰各項善行義舉,鼓勵國人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當好人,發揚行善美德,建立和諧共好社會。

二、指導單位:中華民國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臺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中縣表揚好人好事協會、全國教育聯盟臺中市家長會長聯盟會
四、大會主任委員:全國教育聯盟余海倫理事長
五、推薦單位:臺中市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正式立案於臺中市之民間社團。
六、推薦對象:凡設籍或服務於臺中市內,品德端正,無不良紀錄,長期行善
(所行善事是利他而非利己;係自願性質,而非工作責任及工作範圍內應為之事);有具體優良事蹟,能夠發揚傳統美德,樹立典範,足資接受表揚者。
七、遴選標準:
(一)見義勇為、捨己救人:對維護社會正義、發揚互助德行有示範作用者。
(二)孝親尊長、慈幼扶弱:對弘揚倫理道德、推動文化建設有顯著事蹟者。
(三)熱心公益、樂善好施:對支援基層建設、造福地方民眾有重大貢獻者。
(四)守法守紀、勤勞節儉:對實踐社會革新、端正社會風氣有優異表現者。
(五)社會服務、犧牲奉獻:對團結全民意志、建立共好社會有具體事實者。
(六) 環保節能,身體力行,對緩解生態危機,提供美麗社會有實踐行動者。
八、推薦程序:
由本會函請臺中市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正式立案於臺中市轄區之民間社團協助辦理推薦,每單位以一至兩人為上限,請推薦單位將推薦表格及相關佐證資料先行查核是否完備屬實,經推薦單位主官(管)或負責人核蓋單位圖記、負責人印章後,連同佐證資料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影本四份)寄送至『420402臺中市豐原區中山路252號』,封面註明「臺中市中縣表揚好人好事協會」收。
九、受理推薦時間:即日起至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
十、洽詢電話:04-25279903 羅秘書
十一、評選及表揚:
(一)由本會邀請各相關單位業務主管、社會賢達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擔任評審委員,依表揚重點就被推薦人之具體事蹟進行初審、複審及決審,經評選當選之好人好事代表者,將接受台中市政府暨本會公開表彰,並授予獎狀以兹鼓勵;若經評列「榮譽獎」得獎者,由本會致贈榮譽狀。
(二)經評列獲獎者,本會將於8月中、下旬辦理頒獎典禮進行表揚。
十二、注意事項:
(一)推薦時請深入基層,力求普及廣泛推薦,發掘真正長期行善事蹟優良之好人好事代表。
(二)受推薦人應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如有不良紀錄者不得推薦,並請注意受推薦人之鄰里風評、道德形象及待人接物一切小節,察其是否具有高尚品德及完整人格,足以為社會之表率。
(三)曾接受臺中市政府或臺中市表揚好人好事運動協會表揚者,請勿再推薦;曾受推薦未獲當選者須間隔一年以上,經查證其確實持續行善後再行推薦。
(四)推薦單位請將受推薦人之推薦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彙整後依受理推薦時限內依推薦程序推薦,受推薦人表件不全、未檢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予受理。
十三、推薦單位請於受理推薦時限內將受推薦人表件檢送本會,應備資料如下:
(一) 紙本資料:推薦表及佐證資料一式五份、被推薦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二) 電子檔資料:推薦表(含個人自傳)、個人彩色半身近照1張、生活照2 張 (請MAIL 至 ahlucky2002@yahoo.com.tw,信件主旨:推薦單位-被推薦人姓名)。
十四、本活動實施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