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2月23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辦理申請★☆★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4-01-24 00:00~2024-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1-24 16:09:51
訊息內容
★☆★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3年2月23日(星期五)下班前至人事室辦理申請★☆★
1.

112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開始申請,請欲申請者攜帶私章至「人事室辦理核對資料」 或 「自行列印表格填寫」,後交至人事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皆列印2份請注意申請表表格正反面皆須列印!!!),並請注意表格有兩處須簽名+蓋章(請見範例)。

2.

請於113年2月23日(五)下班前檢據提出申請,倘無法如期提出申請可事先告知本室需申請的子女人數、目前教育階段及金額等資料,以利本室估算補助經費。

3

申請人請填寫本表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子女教育補助表(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https://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60081000300-

4. 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1.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2. 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影本共2份,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5.

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6.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7.

復查行政院112年8月31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275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並自113年2月(112學年第 2 學期)實施,另依臺中市政府113年1月23日府授人給字第1130020698號函說明,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同仁得依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8. 因應上述學費減免等措施有關112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請同仁注意以下事項:
 
  1. 子女就讀「國立大學」,無變動,依規仍得申請13600元。
  2. 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含五專後2年)」,新政策一學期補助17500元,請同仁注意繳費單並先行聯繫子女就讀學校,申請取消該項補助,就讀學校會再重新製發繳費單,同仁才能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35800元。(兩項補助只能擇一)
  3. 子女就讀「高中」,因應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免排富政策,如同仁子女繳費單已有補助 (公立學校補助6240、私立補助19000~25000不等),即不得再申請本校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詳細查看貴子女繳費單是否已有自動免繳學費。(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公立補助3800,私立高中補助13500)。
  4. 高職目前無排富,教育部一律補助學費,故不得再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國中小維持補助子女教育補助500元,免收據。
9.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10.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11.

如子女資料有變動(如轉校、畢業升不同階段學校或改由配偶申請等),系統會自動刪除資料,需重新填寫申請書(填寫一式兩份)​​​​​,並檢附相關證件。

12.

若有填表疑問請先見填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