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業奉總統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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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學務處 |
| 公告單位 | 生活教育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3-09-01 00:00~2023-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9-01 12:50:26 |
| 訊息內容 |
說明: 四、另性平法第46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校園性別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爰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請依上開規定,除性平法第48條除書規定之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應依修正施行條文之規定辦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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