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再次重申,請各位教職同仁(包含教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 ,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由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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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助理員 |
日期起迄 | 2023-03-28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8 14:54:29 |
訊息內容 |
一、再次重申,請各位教職同仁(包含教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 ,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由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公務員之兼職事項,分別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另需續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三)代理教師: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四)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三、請同仁務必遵守規範,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戒)之情事,以下檢附相關法規資訊供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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