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再次重申,請各位教職同仁(包含教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 ,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由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助理員
日期起迄 2023-03-28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8 14:54:29
訊息內容

一、再次重申,請各位教職同仁(包含教師、兼行政教師、代理教師、公務人員) ,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由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師、公務員之兼職事項,分別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辦理。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另需續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三)代理教師: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四)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三、請同仁務必遵守規範,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戒)之情事,以下檢附相關法規資訊供同仁參閱。